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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00:3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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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校战略,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我校学科、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议、评定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科发展、学术交流、科研规划、评议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年轻教师。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置顾问。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并随其任免而任免。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产生;系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结构、人数推荐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产生。委员候选人的遴选要公开、公正,要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系部学术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推荐产生,报学校审议决定。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因各种原因出缺或因工作需要需增补委员时,学校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在会议上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五)实行回避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六)《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主任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归档。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须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具体内容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自公布之日起,原有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其他有关教学、科研、教研、人事等学术事项管理文件与本章程抵触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