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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11:4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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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科研课题管理,建立科学有序的管理模式,保证教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使教科研工作与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及产业发展有机地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科研课题的认定与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科研课题包括教研课题和科研课题。

(一)教研课题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家教育部门、主管部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种学会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和教学改革项目。

(二)科研课题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指令性、指导性计划项目及各种基金课题。

第三条  教研课题根据计划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学会级、校级五个级别,具体分类见表1。

表1  各类教研课题一览表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学会级

校级

课题

教育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系列项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立项课题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系列项目

各类学术团体(组织)设立的教研课题

校级教研(教改)课题

第四条  科研课题根据计划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学会级、校级五个级别,根据研究类别分为科技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具体分类见表2。

表2  各类科研课题一览表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学会级

校级

科技类课题

国家973项目课题、国家863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其它课题

部级课题是指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它部委的科技计划课题;省级课题是指省科技厅及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

省教育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厅、局、委或市科技局资助的科技项目

各类学术团体(组织)设立的科技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科技类)

人文社科类课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省高校科研计划人文社科类项目、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项目、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

各级学术团体(组织)设立的社科项目、烟台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科研课题的管理实行学校、系部、课题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一)科研处是学校教科研工作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科研课题的管理,组织全校教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和立项,下达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检查、成果鉴定、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监督经费使用及科研计划数据的管理和上报等。

(二)各系部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本部门教科研课题的选题、论证、申报、实施、检查执行、经费使用监督等。

(三)课题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研究经费的计划使用,编写课题进度报告,和课题的结题、鉴定、验收、申报奖励及其它后续工作等。

第四章  课题的申请和立项

第六条  申请教科研课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必须是学校在职员工,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的科研经验;课题组其他成员必须真实,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二)申请课题必须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和相对固定的研究场所,经费预算合理。

(三)申请课题应对国内外研究动态有清楚地了解,研究目标明确,内容确切,有明显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四)申请课题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清晰、可行。

第七条  各类教科研课题的申请和立项程序是:

(一)课题负责人根据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结合原有的工作基础,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申请书,所在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交学校科研处。

(二)科研处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最后经校长批准,统一上报课题招标部门。

(三)在课题招标部门发布中选项目名单及资助额度,并提出任务修改意见后,由中标课题负责人填报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我校主持申报的跨校、多学科交叉的重大课题,由科研处负责协调,课题主要负责部门组织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

第九条  我校教师参与的其他单位主持的教科研项目,按照《教职工参与外单位课题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课题计划下达、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年度教科研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一)列入教科研计划的课题要有明确的任务来源和充分的依据,应有正式计划文件、委托书和合同。

(二)教科研年度计划一般应包括:课题编号、课题名称、年度研究内容、起止年限、经费、负责部门、负责人等。

(三)教科研年度计划由科研处统一分批制订,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正式下达。各部门督促课题组严格按计划认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对列入学校计划的教科研课题,课题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部门单独承担的科研课题由部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跨部门、多学科的重点科研课题,由学校科研处协助主要负责部门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和进度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科研处组织对列入计划的课题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一般采取工作汇报、现场了解和调阅相关记录等形式。市厅级以上课题由科研处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学会级和校级课题由所在部门统一组织检查,每年12月上旬统一书面报告学校科研处,科研处再进行抽查。所有课题必须填写《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课题组成员必须按计划进度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质按量完成相应的任务,不得无故擅自退出,不得消极怠工;退出、换人、变更计划任务必须提前6个月书面报告学校科研处,科研处获得课题下达单位批准后,再以书面形式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部门。

第十四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研究报告》及《结题验收报告》等材料,并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全套研究工作总结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办理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列入科技计划的科研课题,自立项开始,课题组应详细记载、整理和妥善保管如下资料:任务书(合同书、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图纸、照片等技术资料;阶段小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生产验证报告(用户意见);技术检测、技术鉴定、验收及评审资料;重要信函、来往信函、会议纪要等。以上资料在课题完成(或中止、终止)之后3个月内送交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六条  为保证教科研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务必认真执行,由于客观条件或其他原因必须终止或延期的课题,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学校科研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教研课题和科研课题的研究经费,包括基础经费、上拨经费和匹配经费三部分。

第十八条  为扶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所有立项课题均享有基础经费资助,具体资助金额见表3、表4。

表3  各类教研课题基础经费一览表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学会级

校级

课题

1万

1万

1万

0.5万

0.3万

表4  各类科研课题基础经费一览表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学会级

校级

科技类课题

2万

2万

2万

0.8万

0.5万

人文社科类课题

1万

1万

1万

0.5万

0.3万

第十九条  对于有上拨经费资助的教科研项目,学校将按1:1比例给予经费配套,学校匹配经费上限为20万。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每个课题或项目均在财务处设立单独账号,研究经费入账后,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向课题负责人发放《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本》,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报账须持开支课题的经费使用本和签字的票据。票据须经下列签字程序:单次报销票据在2000元以下,须先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然后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长审核签字,最后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单次报销票据在2000元以上的,最后还须校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凡是以课题经费购买仪器设备(500元以上)的均须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及分管校长审批后,交总务处按规定程序购置。

第二十三条  各类教科研课题经费到账后,学校按5%的比例扣除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文献查新费、调研费、临床观察费、文印费、咨询费、论文发表费、学术交流费等,占总经费的10%~30%。

(二)研究材料费:包括实验用的普通低耗品、实验用药、试剂、实验动物及饲料、特殊试剂盒等,占总经费的50%~70%。

(三)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耗损费或科研仪器设备添置费等,占总经费的5%~10%。

(四)科研协作费:主要指外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科研协作时所作的开支,占总经费的5%~10%。

(五)其他:劳务费、通讯费等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管理费:指学校科研处对课题的管理费用,除国家规定外,一般占总经费的5%。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验收、鉴定、结题后,必须进行决算。节余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继续研究或另行选题研究的申请,并附上研究方案(可参照校级课题申请书),经科研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重新建账,用于研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或无故延期的课题,若课题组未说明原因和提出解决办法,学校将追究部门及课题负责人的责任,并追缴其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管理程序》、《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