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足额安排全面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第四条 各系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职辅导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时做好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要全面了解本班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第六条 各系设立的资助项目属学校学生资助的一部分,应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备案。所资助学生名单应在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记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所获金额计入学生本学年资助额度。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可通过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适当扩大学生范围。
第九条 具体资助项目有对象要求的,根据资助项目的相关规定评选。
第四章 资助形式
第十条 学校的资助形式主要包括“绿色通道”、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学校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首先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通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接受资助后,如发现有与以下要求不符者,责令其退回资助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1.学生应实事求是地填报家庭经济情况和校内外受资助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错报;
2.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不良嗜好;
3.学生应勤俭节约,无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强自立,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学费、住宿费的正常缴纳;
第十六条 学生应诚实守信,如实填报信息,按时还款;
第十七条 学生应励志感恩,受到资助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和系里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