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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08:4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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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决策和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招生计划、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专项工作方案。

(三)研究决定机构设置、调整和撤并方案,研究决定人员编制管理和人事调配管理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行政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除。

(四)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安全稳定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对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五)研究决定教职工的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人事变动、奖励和处分以及出国(境)等事项。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研究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及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研究决定5万元以下的预算外临时开支项目。

(七)审定重要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添置计划。研究决定实验室和教学实验场所建设等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外事工作以及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等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体育、卫生、离退休工作、计划生育、校园绿化和附属单位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须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报校长审定。

第五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除因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外,每次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须提前1~2天送交到与会人员手中,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凡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 对重要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内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不在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除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外,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决定。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校领导出席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2/3以上校领导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的列席人员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与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全体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主任。对于具体问题作出的决议,校长办公室将相关决议的通知送达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决议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出席会议的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名出席校长办公会的人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十八条 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各分管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牵头部门负责并由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执行的,参与执行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牵头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有关校领导、委派校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校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确实必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协助各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根据校务公开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对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须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代为转达。

第二十六条 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过程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和泄露。对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校长办公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电子文档均应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