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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07:5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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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和范围,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学校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鲁卫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它适用于校园安全生产各个部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领导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安全知识不足、职责不清、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有力推动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

第四条  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机关各处室、四系两部、教育技术中心和附属医院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处长担任,成员为机关各处室、四系两部、教育技术中心和附属医院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八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负责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学校安全工作。

(三)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学校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动态。

(五)审定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保障措施、工作计划。

(六)审议安全工作奖惩方案,安排、统筹和落实安全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事故情况汇报,确定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七)审定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工作责任,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和采取防范措施。

(八)每年组织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开展全员安全工作考核。

(九)负责决定安全工作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十)表彰和奖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部门与个人。

第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在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考核安全工作目标,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安全技能培训等。

(四)组织调查各类安全事故处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接受安全工作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工作知识,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二)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在工作过程中,对不能当场排除的安全隐患或出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五)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使用明火;不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不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活动等。

(二)接受安全工作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具备基本的自救施救能力。

(三)能够发现日常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实验室安全。

(二)负责全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定期组织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负责各部门实训操作防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务处安全工作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及改扩建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管理和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

(二)负责学校建筑物、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消除隐患。

(三)负责饮食、卫生、校车、水、气、电等保障与设施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存放、保管等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对外出租的学校房产及后勤部门对外承租、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二)负责全校消防设施与防盗报警设施的配备、维护与运行管理。

(三)负责校内交通与校园治安安全管理。

(四)负责校内监控设施的使用与管理,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各项措施。

(五)负责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保卫人员和保安人员的培训、管理,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学校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校内进行安全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校内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  其它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目标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目标:

(一)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无较大火灾事故。

(三)无较大交通事故。

(四)无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无较大群体性传染病疫事故。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安全工作管理目标:

(一)因工伤亡率:年教职工、学生死亡率为0,重伤人数0。

(二)防火安全:无发生火灾责任事故。

(三)交通安全:无责任事故,无死亡事故。

(四)设备设施安全:无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自然灾害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二十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五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总务处、安全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六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 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操作流程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部门,在使用环节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明确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余量、领取人、使用人等信息。严禁使用部门超量领用、存放。

第二十九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清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一条  存放剧毒化学品的库房,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剧毒品保管使用人员应经过有资质单位的培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剧毒品存储场所需配存储保险箱、防盗门、并经过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和检查合格,储存和领用,执行“五双”制度,即:双本账、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领、双人收发。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保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岗位安全责任制、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台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保证特种调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已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章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电气作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规定要求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有专人值守或关闭上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及堆放杂物。

第四十六条 对于超出使用年限,安全性能已丧失的电器产品、医疗器械、炊具,要预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规范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第十章 消防安全

第四十七条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十九条  根据消防要求,建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微型消防站。并根据要求配齐消防器材及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是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能够熟练掌握使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值班。

第五十条 建立消防档案,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遇到节假日、重大节日和大型活动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第五十一条 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灭火技能训练以及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提高预防火灾、扑救火灾和组织疏散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任何部门、教职工、学生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三条 任何部门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第五十四条 任何部门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室内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等,严禁在宿舍、病房、诊室、办公室内私拉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实验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一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五十五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五十七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十二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五十八条  加强校内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五十九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每项活动的开展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六十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六十一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六十二条  凡在校园、礼堂、饭堂、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十三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六十八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加强门卫管理,学校职工学生人员、车辆凭证出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严格进行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预防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七十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男女生不能混住,晚十时后男女学生不得串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除正常维修人员)严禁进入学生宿舍。

第七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五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七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各项常规和应急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七十五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工作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十六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对本部门内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汇报。

第七十七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七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加强用人管理。聘用员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有:

(一)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各部门值班安排和到位情况。

(三)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情况。

(四)消防、防盗设施和器材的齐备及有效情况和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

(五)已被确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要害、重点场所(部位)的工作秩序。

(八)本部门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和隐患排查记录等。

(九)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八十一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八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七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八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八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