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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13:3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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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

第二章 上课纪律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一)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的;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要求请假未予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相应比例的工资金额。

(一)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三)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的。

第五条 教职工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签到时由其它人代签的,按迟到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经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第七条 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含10节)或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请假销假管理

第八条 病假管理

(一)教职工因病需休假者,由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其他医院的病假证明,需由附属医院审核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休假前3日内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新职工在未转正之前休病假较长者(一个月以上),应相应延长转正时间。

(三)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学校附属医院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休病假,需在满六个月的当月提交学校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的病假证明。

(四)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如发现本人从事第二职业的,立即停发工资,自从事第二职业之日起按旷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九条 事假管理

(一)教职工个人或家庭事务应尽量利用节假日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准事假,如确有必须亲自处理的重要事务,可批准事假。事假一次一般不超过5天,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5天。

(二)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由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5天以内(不含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随当月考勤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请事假5天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请假条》,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十条 婚假管理

(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可增加婚假7天。

(三)婚假应尽量安排在节假日。

(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一条 产假管理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包含在产假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须由学校附属医院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规定处理。

(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所在部门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二条 丧假管理

(一)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后,可给予丧假3天(不含路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随当月考勤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丧假在规定天数以内的,工资津贴照发;超过规定天数的,按事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伤管理

(一)在未与烟台市人社局社保并轨前,工伤认定和待遇参照《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政策执行,保险并轨后工伤认定和赔偿由本人或单位向烟台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按相应政策执行。

(二)社保并轨前工伤认定根据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标准由本人提交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校附属医院出具证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教职工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教职工的基本条件,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案,做好教师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十五条 做好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要把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重点考核教师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选优及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表彰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作为日后考核、聘任、晋职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教职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评议、审核、公示的科学合理程序。

第十八条 教职工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第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水平差,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三)擅自旷课或旷工的。

(四)语言举止不文明,有损教师形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参加学习但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六)搬弄是非,诬陷他人的。

(七)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辍学的。

(八)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

(九)从教不廉,有乱收费行为或组织参与有偿招生、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活动的。

(十)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考试规定的。

(十二)诋毁、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观念的。

(十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十五)有违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行为的。

(十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七)其它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不准私自雇用临时工顶替自己工作,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教师被解聘或开除后,其聘用合同及劳动人事关系随之解除,其人事档案传递到县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况所扣工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