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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16: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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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财政法规和计划对学校资金有管理使用权。

第六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附属医院、总务处膳食科等部门设置的财会部门,属于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其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要充分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保证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单位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上报程序

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审议同意后,上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省卫生厅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收入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医疗、生产、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㈠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卫生厅取得的教育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以上财政补助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㈡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卫生厅和其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㈢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㈣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㈥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㈠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事业支出按照核算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债务利息支出反映学校的债务及利息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反映学校归还各类借款本金方面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2)项目支出是核算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所发生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2.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1)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机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管理费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㈡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并属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㈢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省卫生厅和财政厅批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㈣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其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底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学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卫生厅和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耗品等。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能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省卫生厅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底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定期向省卫生厅和财政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省卫生厅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学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其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省卫生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 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