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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15:4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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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着力提高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谐校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党委成员涉及政策、原则问题的讲话稿。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以及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方案。

(九)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十二)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及副书记、有关党委成员商定提出。凡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党委办公室提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 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补充。党委会应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党委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名党委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并将党委会纪要及时印发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将党委会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十四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委员、委派党办主任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五条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会的决议事项,根据学校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党委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委员代为转达。

第二十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委办公室及时将党委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