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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15:0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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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交流与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交流与合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或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等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应该符合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鼓励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或项目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开展的合作办学专业一般应当在本单位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办学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和项目必须事先向科研处申报,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科研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校内合作单位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申请表”,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

第七条 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的合法性,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应在科研处统一安排和政策指导下开展。任何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达成协议。

第八条 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中方合作单位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2月和8月将所有材料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并根据申报项目的层次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和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外活动由科研处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涉及到的聘请长、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访问、讲学、授课等,均纳入学校统一的年度聘请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科研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其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由计财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统一执行学校的收入分配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涉及到学校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投入,应记入教学成本,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中方合作单位每年向学校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每年3月份报科研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