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88

   快捷通道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14:31  点击量: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待处置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由分管校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做到配置合理、精心维护、科学管理、物尽其用,提高其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和利用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各类资产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制定分类管理办法,推动资产的有偿使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一)总务处:负责存货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含标本)以及房屋构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在建工程、待处置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审核与资产帐目、实物管理;

  (二)图书馆:负责图书、报刊、期刊、教材等资产审核与资产帐目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以价值形态核算学校账面国有资产总量并管理好学校账面的各类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债权(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待处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于企业经营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于基金会和长期债券投资等财务审核与财务帐目管理;

(四)办公室档案室、中医药博物馆:负责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审核与资产帐目管理;

(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无形资产由各部门按职能管理。其中,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商标权、校名校誉、商誉等;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各部门按职能管理。

第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本部门存货(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购置的审批、验收、领用等工作;

(二)本部门资产的申购、维护、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完成本部门拟申购仪器设备的专家论证、拟报废贵重仪器设备的鉴定等工作;

(四)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实验室等用房或场地的管理工作,安排合理、安全使用;

(五)配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调拨、报废鉴定、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增加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增加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建造、改良、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物尽其用。

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严格依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提交相应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的功能、指标及质量调查情况。
2、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比较。

3、校内现有数量及利用率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预计使用效率。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资产的配置严格实行预算制度。总务处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统筹安排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购置,必须严格遵守部门申请、采购委员会论证通过、报采购办公室按按程序采购、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联合验收、财务入库结算等程序。未经采购委员会论证审批通过、不符合采购程序而擅自采购的,项目一律退回,财务处将不予结算。资产购置完成后,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成交商或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专项经费购置少量低值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由课题组提出购置计划,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购置固定资产或大量易耗品需经学校采购委员会审批按规定程序采购。所购资产课题组有使用权,所有权在学校,科研项目结束后资产可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对国有资产的检修、维护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的国有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对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的资产,管理部门须建立申领、使用、交还制度。教职工调动或退休时,须办理所使用和保管资产的移交手续;对于部门之间的平行调动,调动人员只能随身带走配置给个人使用的资产。需要提高配置标准时由总务处按级别标准配置,原配资产退回总务处。

第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人,事前必须经资产评估,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超过三年的,每二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必须向省财政厅申请执收项目编码,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管理资产的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帐、表、卡系统,做好财产的编号、登卡、入帐工作。

(一)总务处要建立健全全校国有资产总帐、分类帐、分户帐。

(二)使用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总帐、管理卡片及所辖科室(所)的分户帐,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 总务处要按工作制度定期与学校财务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与使用部门对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总务处应按照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国有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和财务处每月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使用部门与总务处应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变更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变更是指:校内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科室之间的调拨、使用人、使用地点、使用方向的变更等,均需由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由总务处填写“资产调拨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同时调帐。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总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国有资产。

(四)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盘亏、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国有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填写《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七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及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物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总务处和安保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上报总务处和学校领导,经校领导批示后可以办理清账手续。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或严重使用不当导致资产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资产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毁损,应从严控制。总务处对学校资产负有监管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资产有权进行调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若有发生,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报备的文件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处置的依据。资产借用期满,由出借部门负责催还,归还时双方当面验收,发生问题要有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总务处协助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及帐目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 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且亦丧失应有的效能。

 (二) 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下降太大或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

 (三) 因国家标准的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造它用、失去使用价值的。

(四) 设备陈旧,能耗、噪音等技术指标已超过国家标准且又无法改造的淘汰类型。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废处置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鉴定,填写报废申请单,由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校长签字同意后到总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总务处批准。拆改的资产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报废的资产由总务处负责回收,采用招标处理的方式,处理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处,按上级规定清账。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配合总务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资产账簿:

(一)总务处设置登记资产总分类账,负责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校财务账簿进行核对;负责资产验收单、条码单、资产卡片打印。

(二)使用部门按使用人建立资产卡片;

第三十七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总务处、财务处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总务处。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包括学校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以及学校全资、控股、参股(学校为国有资产第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非法人二级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属部门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事项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评估结果由总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