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88

   快捷通道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摄影:  部门审核:  编辑:  2017-04-27 15:06:34  点击量: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发展。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严格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和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秉承“励志笃学 厚德济生”的校训精神,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团体管理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浏览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言论。学校另行制定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校另行制定有关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另行制定《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另见《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更改决定或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